一、就业登记
(一)申报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应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办理就业登记。
(二)申报资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大一寸红底相片两张;
3、劳动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1、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内容、就业时间、就业地点等信息,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就业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发现登记就业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就业登记:
(1)登记失业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死亡的;
(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登记信息造假的。
二、失业登记
(一)申报对象条件:
1、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镇户籍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2、有土地且未转移就业的农业户籍人员为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不界定为无业人员,不能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3、被征地失去所有土地,未就业也无个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界定为失业人员;
4、曾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作,并购买社会保险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可在失业半年内办理失业登记。
5、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发现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未满16周岁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4)正在就学或服兵役的;
(5)正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任意一个险种,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的;
(6)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7)登记信息造假的。
(二)申报资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大一寸红底相片两张;
3、户口本。
(三)注意事项:
1、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信息,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就业登记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服务管理机构发现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3)办理就业登记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报人按规定带齐资料到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人社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二)审核: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三)发放或更新证件:《就业创业创业证》由工作人员更新或发放。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即时办结。
五、咨询电话:0763-582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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