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1.个人借款人: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在清新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a.申请人在本市有参加过失业保险的记录;
b.提交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c.有具体经营项目;
d.已在清远市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e.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条件的重点扶持对象最多可申请三次创业担保贷款;其他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且只能申请一次。
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a.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b.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c.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养殖业除外);d.创业计划书;e.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复印件);f.经办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在清新区行政辖区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B.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C.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D.法人在我市有失业保险记录。
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a.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b.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c.小微企业声明函;d.员工花名册及重点人员证明材料;e.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BP)。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需正确勾选人员类别)→经办银行审核申请人征信情况→所属地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申请人材料→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及公示→经办银行放款。各县(市、区)具体经办流程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并报市人才和公共服务就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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