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在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向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公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齐全无误的资料,在辖区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3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三)审核认定。区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份;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证明》一份;
(三)《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一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
(五)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六)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备查):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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