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政策汇编部分政策实施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毕业生,涉及其它对象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自主创业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申请条件及额度贴息标准:在清新区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正常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的,个人可申请最长三年期限、最高30万元贷款,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
2、办理程序:可就近到区邮政储蓄银行咨询申请,或直接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放款条件由经办银行独立审批。申报资料:a.清远市清新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b.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c.法定登记注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d.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e.生产服务经营(含办公)场地产权证或土地、山林承包证复印件,属单位所有的并加盖公章(其中土地、山林承包证加盖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章),以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f.创业计划书。
(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相关人员(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申办程序: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三)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条件: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清新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当前纳税状态正常或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申请补贴时没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2、补贴标准:按10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3、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需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
(四)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条件: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2、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3、申请程序: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所需资料:a.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b.毕业证书;c.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招用员工(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2、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所需资料:a.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b.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3.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二、高校毕业生个人就业补贴
本项的下列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本人。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2020年内社保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3、申办程序: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申办程序:申请时(一般由用人单位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其中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按照省部署开发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用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3、申办程序:由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条件:本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指毕业所在自然年)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2、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贴(自2021届起)。
3、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五)基层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3、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2)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3)中型企业需提供该企业属中型企业的承诺书。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本项的下列补贴对象为用人单位。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条件: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按其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3、申办程序: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首次补贴应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提出。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二)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条件: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需材料:(1)见习协议书;(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3)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三)见习留用补贴。
1、补贴条件: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3、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需材料:a.见习协议书;b.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c.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d.劳动合同。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只需提交劳动合同。
(四)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自2020年4月8日起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年底,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最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需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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