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每人每月按申请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4)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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